上海法治报|刘晓红:以制度创新成就国际商事仲裁优选地

时间:2025-10-29浏览:10

今年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这是中国仲裁法自1994年颁布以来首次全面的结构性修订,为中国加快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国际商事仲裁优选地提供了立法支撑与制度保障。

此前,司法部部长贺荣曾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五年来办理涉外仲裁案件1.6万件,标的额达到7300亿元人民币,其中2024年受理4400多件,标的额近2000亿元,与2020年相比,分别增长100%和136%,中国已逐步成为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仲裁优选地。突飞猛进的实践发展,使得仲裁对于立法支撑的需求越来越大。实践中,上海、海南等地已通过《立法法》对于非仲裁基本制度的地方立法授权率先实现制度创新,各大仲裁机构也纷纷通过修改规则,探索与国际接轨的仲裁机制。

此次《仲裁法》修订聚焦涉外仲裁领域,通过多项与国际规则接轨的新规,为我国涉外法治建设注入新动能。

释放开放包容信号

新修订的《仲裁法》加入了原则性、倡导性规定。其中,第二条明确了仲裁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导向,突出了仲裁服务一流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意义,也为仲裁事业的整体发展指明方向。在世界银行B-Ready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中,仲裁与诉讼、调解共同构成解决商业纠纷项下营商环境的重要衡量因素,法律法规质量也是评估支柱之一。这与本次修法体现的指导思想一致。

在这一大原则指引下,第十二条与第八十七条分别从鼓励中国仲裁机构向外交流合作和鼓励当事人选择有关仲裁机构、仲裁地两个不同的角度“相向而行”,推动实现仲裁机构主动交流与当事人主动选择的“双向奔赴”,共同构建良好的国际仲裁、涉外仲裁双向交流生态。

丰富仲裁制度供给

新修订的《仲裁法》在临时仲裁和国际投资仲裁方面作出了突破性规定,在1995年《仲裁法》规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机构仲裁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了中国仲裁制度供给。在1995年《仲裁法》体制下,我国仲裁制度严格遵循机构仲裁模式,虽保证了仲裁的规范性与权威性,却在灵活性、效率性和成本效益方面存在一定局限。鉴于《纽约公约》已为临时仲裁裁决在国际间承认和执行提供了保障,我国立法此前排斥临时仲裁,导致许多涉及中国因素的国际贸易合同约定境外临时仲裁,不仅造成我国仲裁服务市场流失,更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我国在国际争议解决领域的话语权。

此次《仲裁法》修法引入了就性质而言属于临时仲裁的“特别仲裁”制度,第八十二条规定,涉外海事纠纷或者在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区域内设立登记的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外纠纷,当事人可以在仲裁机构之外,选择由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人员组成仲裁庭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对其适用限定于“涉外海事纠纷”或在一定特定范围内的“涉外商事纠纷”,体现了立法者渐进式开放的谨慎与创新相结合的立法策略,既顺应国际趋势,又兼顾国情实际,注重本土化改造和阶段性推进,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留出了缓冲空间。在国际投资仲裁方面,虽然新修订的《仲裁法》保留了1995年《仲裁法》将仲裁当事人限定在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规定,但在附则部分第九十四条补充规定了仲裁机构、仲裁庭可以依照有关国际投资条约、协定将投资争端提交仲裁,按照争议双方约定的仲裁规则办理国际投资仲裁案件。实践中,中国仲裁机构已在仲裁规则中作出了投资仲裁的尝试与探索。例如,上海仲裁委员会2022年版仲裁规则规定,经各方同意或按照相关条约规定,仲裁委受理国际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国际投资争议仲裁案件。当事人将本规则第二条第三项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交付仲裁委仲裁的,仲裁委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及相关程序指引管理案件。本次修订的《仲裁法》从立法层面对仲裁机构的实践尝试作出了授权和支撑,将有利于仲裁机构进一步探索国际投资仲裁,为维护良好的投资生态和投资者的海外利益提供法治解纷保障。

完善涉外仲裁程序

本次修订广受关注的一项内容是第七章188体育_篮球比分¥app平台官网涉外仲裁的特别程序规定,以该特殊规定与仲裁法其他规定相互补充,对涉外仲裁程序予以整体完善。

首先,拓宽涉外仲裁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从1995年《仲裁法》规定的“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拓宽到“涉外经济贸易、运输、海事纠纷以及其他涉外纠纷的仲裁”。其次,明确引入仲裁地概念。第八十一条不仅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仲裁地以及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情况下仲裁地的确定规则,还准确阐释了仲裁地的法律意义,即除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另有约定外,以仲裁地作为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及司法管辖法院的确定依据,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这一规定与国际通行仲裁制度接轨,对当事人形成明确指引,解决了境外仲裁机构以中国内地作为仲裁地作出裁决的籍属问题。最后,整体推动仲裁程序规则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以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为例,在世界银行B-Ready营商环境评估体系中,也设计有仲裁披露制度有关问题,针对法律框架是否施加了仲裁员在指定前、指定后披露任何影响其公正性或者独立性的义务。1995年《仲裁法》仅规定回避制度,但没有对仲裁员披露作出规定。新修订的《仲裁法》在第四十五条中明确仲裁员及时披露义务、仲裁机构向当事人通知有关情况的义务。此类推动仲裁制度接轨国际的有关规定,也在涉外仲裁专章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支撑涉外仲裁的整体发展。

构建国际化服务体系

在完善仲裁制度基础上,新修订的《仲裁法》还将在优化仲裁服务、激活仲裁市场等方面发挥作用。新修订的《仲裁法》采用“仲裁机构”表述,明确本法所称的仲裁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仲裁院等机构,形成接轨国际、符合国情的定义闭环。第十三条明确仲裁机构属于公益性非营利法人,与《民法典》第八十七条188体育_篮球比分¥app平台官网非营利法人的规定进行衔接,推动仲裁机构进一步夯实独立性、公正性。在优化仲裁服务方面,第十一条认可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的仲裁效力,为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新时代开展在线仲裁,提高仲裁服务效率、便利当事人解纷打下基础。第八十六条不仅支持仲裁机构到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仲裁活动,还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特定区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活动,从而激活双向交流的仲裁市场。

打造国际商事仲裁优选地

新修订的《仲裁法》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依托本次修订,建议从以下方面推动打造国际商事仲裁优选地:

一是理顺仲裁法与包括仲裁地方立法在内的其他法律的关系,作出必要的解释与修订。例如,新修订的《仲裁法》明确仲裁机构为公益性非营利法人性质,《民法典》第八十七条规定的非营利法人类型中并未见仲裁机构可以直接适用的法人类型,建议为仲裁机构尽快构建完整的非营利法人配套制度。此外,《立法法》修改后,将只能制定法律事项中的“仲裁制度”修改为“仲裁基本制度”,为地方仲裁立法创造了空间。实践中,上海、海南等地也相应出台了地方仲裁立法,其中不乏对于临时仲裁、国际投资仲裁作出的地方规定,建议进一步梳理《仲裁法》与仲裁地方立法的规定内容,增强与上位法的协调统一。

二是根据实践完善细则,形成与仲裁法相配套的仲裁法律法规体系。根据新修订的《仲裁法》,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有待国务院制定;中国仲裁协会业已组建有待运作,应由其制定的示范仲裁规则目前从缺;境外仲裁机构设立业务机构所依据的国家有关规定有待进一步明确;与临时仲裁制度相配套的具体规则、程序有待进一步探索。此类与仲裁法相配套的具体办法、细则、规则、机构,需要加紧有序推进。

三是依托国际商事仲裁试点城市,加大制度供给与测试。2022年7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部署在北京、上海、广东、海南四地开展国际商事仲裁建设试点工作。为打造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几个试点地区均通过出台地方立法、制度文件等方式赋能仲裁机构、仲裁行业,并取得了高速发展。在此基础上,应加大对试点城市的制度供给与赋权,积极稳妥有序开放,为中国仲裁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先行先试、积累经验。

四是依托司法部部署实施的中国特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培育工程,寻求仲裁实践的创新与突破。近年来,中国仲裁机构无论是受案数量、标的额,还是国际交往能力均有所提高,在国际市场的知名度、影响力均显著提升。按照司法部要求,首批进入培育的22家仲裁机构,应寻求差异化、特色化发展路径,在不断创新的仲裁实践中总结经验,以优质高效的仲裁实践发出强音,成为中国仲裁法开放包容信号的传递者、守护者、实践者、创新者。

五是切实落实鼓励仲裁国际交流合作的有关规定,提升中国仲裁的公信力、知名度、影响力。应切实落实新仲裁法的有关精神和具体规定,为中国仲裁参与全球治理、民间外交、国际交流松绑、减负、赋能、加持,从而加强仲裁机构的国际交往能力与国际市场竞争力,服务对外开放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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